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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70%股权 发布时间: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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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上海市市辖区静安区

交易金额:

面议

截至日期:

2021-05-12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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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刘经理

标 签:

保险 股权 金融业

(1)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是中国首家获准开业的中日合资寿险公司。公司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1%)、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30%)和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19%)共同合资经营,2015年7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21.67亿元人民币。(2)公司目前经营区域为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北京市、四川省、山东省、河南省。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以正式披露为准。

二、公司简介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英文名:GREAT WALL CHANGSHENG LIFE INSURANCE CO., LTD. 原名: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是中国首家获准开业的中日合资寿险公司。公司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和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合资经营,2015年7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21.67亿元人民币(中国长城资产持股51%,日本生命持股30%,长城国富持股19%)。目前公司已在上海、浙江、江苏、北京、四川、山东、河南等地区开展各类个人和团体保险业务。随着业务的发展和营业区域的扩大,公司正加快向全国性经营的寿险公司迈进。

长生人寿时刻以“成为市场上最受客户信赖的寿险公司”为发展目标。针对顾客在人生中有可能遭遇到的风险,向顾客充分说明本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产品及相关服务,并为顾客提供量体裁衣式的最佳保险解决方案和服务。为了确保能向每一位顾客就我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从而提高顾客的满意度,长生人寿建立了一套完善而独特的营销员教育体系。同时,公司高度尊重顾客隐私,在提供各类保险服务的过程中将严格管理顾客信息,确保顾客信息的安全。

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公司目前经营区域为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北京市、四川省、山东省、河南省。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三、在售产品目录

1、个人客户

长生福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

长生福运金生养老年金保险

长生福颐人生养老年金保险

长生宜生长久养老年金保险

长生金多溢年金保险(万能型)

长生寿鑫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长生彩虹桥臻选医疗保险

长生福寿长终身寿险

长生吉星普照悦享两全保险

长生彩虹桥尊享医疗保险

长生附加安心骨折意外伤害保险

长生安心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

长生常青意外伤害保险B款

长生吉星普照两全保险B款

长生附加意外伤害费用报销医疗保险D款

长生附加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C款

长生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款

长生附加常青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

长生附加常青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

长生附加安心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长生福享人生年金保险

长生鑫享益两全保险(万能型)

长生常青意外伤害保险

长生附加常青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长生附加常青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长生优加加终身寿险

长生世纪鸿运终身寿险

长生长生福倍享重大疾病保险

长生长生福至尊重大疾病保险

长生优诺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长生附加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款

长生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款

2、团体客户

长生九州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长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

长生团体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长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长生团体彩虹桥国际医疗保险

长生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C)

长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F)

长生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B)

长生附加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C)

长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E)

长生附加团体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B)

长生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B)

长生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C)

长生附加团体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长生附加团体公共保额医疗保险

长生健康达人团体医疗保险

长生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F)

长生健康名人团体医疗保险

长生金福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1、原保险保费收入

2019年,公司所经营的所有保险产品中,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保险产品是长生鑫运五号年金保险、长生福享连连年金保险、长生福享年年十号年金保险、长生长生福重大疾病保险、长生福多寿年金寿险。前五大产品保费收入合计占公司2019年原保险保费收入的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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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保险保费收入是根据《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 对规模保费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2、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

2019年,公司所经营的所有保险产品中,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三位的保险产品是长生鑫享益两全保险(万能型)、长生金福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长生康福达团体医疗保险(长期健康)。前三大产品合计占公司2019年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的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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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为依据《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经过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投连险除外),未确定为保险合同的部分,为本年度投保人交费增加金额。

3、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

2019年,公司所经营的3款投连险产品无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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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为依据《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投连险经过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未确定为保险合同的部分,为本年度投保人交费增加金额。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公司主要偿付能力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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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末,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76%,较2018年末上升12个百分点,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公司权益资产的投资收益大幅上升。

六、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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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一。公司前身是国务院1999年批准设立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实力】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长城资产”)成立于2016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512.3亿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目前,中国长城资产服务网络遍及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31家分公司和1家业务部; 旗下拥有长城华西银行、长城国瑞证券、长生人寿保险、长城新盛信托、长城金融租赁、长城投资基金、长城国际控股、长城融资担保、长城金桥咨询、长城国融投资、长城国富置业等10多家控股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包括不良资产经营、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投资等在内的“一站式、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

【业务服务】

中国长城资产成立之初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自成立以来,先后收购、管理和处置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近2万多亿元,积累了丰富的资产管理处置经验,打造了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团队和经营运作技术。

【发展战略】

中国长城资产将始终秉承“化解金融风险、提升资产价值、服务经济发展”的使命,坚持“突出主业、综合发展、体现特色”,以不良资产经营和第三方资产管理为核心构建“大资管”,以并购重组为核心构建“大投行”,实现全牌照综合金融服务的“大协同”,积极推进“大资管”、“大投行”、“大协同”三位一体的战略布局,致力于打造具有国际影响的“百年金融老店”。

2、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

【公司沿革】

创建于1889年的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以下简称“日本生命”),迄今已拥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创建初期,日本生命根据日本最早的死亡统计,成功地编制了保险费率表,并在日本最早实施了当时在人寿保险中尚未普及的“投保人分红”。作为日本及全球最大的寿险公司之一,日本生命始终领导着日本寿险事业发展潮流。

【公司规模】

日本生命不仅在日本家喻户晓,同时也享誉世界。根据美国「财富」2015年排名,日本生命在世界500强中排名第138位,在保险行业中排名世界第12位,被公认为全球超大型金融机构。也是全球最大的保险集团之一。

日本生命在2015年7月信用评级中获得外部信用评估机构的高度评价,分别获得信用评估投资信息中心AA等级的评价,标准普尔A+等级的评价。

截至2015年3月末,公司的资产总额已达62.3万亿日元(折合人民币约为32,728亿元),保费收入5.3万亿日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804亿元),投保客户约1,157万名,员工约7万名。同时,日本生命还是日本证券市场的最大机构投资者之一。

【业务服务】

日本生命在产品开发和客户服务方面始终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目前,公司上下正全力推进实施 “新综合计划”。所谓“新综合计划”,是指为了向客户提供更高水准的服务,从提升易懂性、便捷性的角度,将“从保险的提案、承保到保险金等的赔付为止”的 一系列服务流程进行再造。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从2008年10月起,日本生命开始销售保障内容更为简洁、易懂、充实的新产品“呵护未来”。此外,为顺应 每一位客户的生活变化、确保向客户提供长期而充实的售后服务,从2010年4月起,日本生命启动了“持久深入服务”。2015年开始施行“新三年计划“,以创造公司全新的未来。

【中国业务】

日本生命为了发展中国业务,1985年设立了专门负责中国业务的“中国委员会”,之后,陆续在北京(1987年)、上海(1994年)、广州(1998 年)各地开办了代表处,向中国政府机构以及中国的各保险公司提供了人才教育和经营技术等协助。迄今为止,公司共接待了来自中国的研修生约408名,这些研修生们现已成为中国各保险公司的骨干力量,活跃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此外,日本生命还通过日元贷款、植树造林、赞助上演儿童音乐剧、向在日中国留学生提供奖学金赞助等,为中国的发展和建设做出了诸多贡献。

3、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

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富置业”),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业的投资运营平台,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上海,主营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与经营、租赁、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业务。长城国富置业旗下现控股企业5家,参股企业9家,包括6家上市公司。长城国富置业在上海、济南、银川、湘潭、贵阳等地先后投资建设有办公楼、商场、高星级酒店、住宅小区等项目十多个。长城国富置业在房地产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领域处于较为领先地位,具备一定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影响。依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庞大的经营资源,发挥上海的经济金融优势,为提升长城系统内不良资产价值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七、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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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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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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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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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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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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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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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股权转让
控制权: 全资或绝对控股
发展阶段: 成长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70.00%
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例实施细则》《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应具备相应的股东资质。综合考虑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本次产权交易仅接受符合保险公司战略类股东及以上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查阅转让标的商业信息,具体应当符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格条件: 一、境内企业法人 (一)各类境内企业法人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 2、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 3、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 5、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6、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7、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8、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意向投资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所在行业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三)意向投资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的,除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各以下条件: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人寿保险公司的商业计划。 (囚)意向投资人为境内保险公司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开业三年以上; 2、公司治理良好,内控健全;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4、最近一年内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6、净资产不低于三十亿元人民币; 7、最近四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二、境外金融机构 (一)各类境外金融机构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 2、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 3、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 5、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6、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7、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8、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9、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 10、最近三年内国际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11、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二)意向投资人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或该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己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3、该外国保险公司(或该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外国保险集团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4、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外意向投资人拟成为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主要股东的,应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同上述第二条第(二)款。 三、特别说明 本《商业信息查阅资格说明》中资格条件要求仅为本次交易意向投资人查阅转让标的商业信息而设置。意向投资人应自行对照《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判断自身是否符合保险公司股东的资格条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能够以自有资金出资,包含预计加上拟投资金额在内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等。意向投资人符合本《商业信息查阅资格说明》要求的商业信息查阅资格不代表其完全符合保险公司的股东资格。 根据《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章程)),本次交易须取得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现有其他股东同意,且现有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截至目前现有其他股东保留对于本次交易的上述权利。 现有其他股东如本次拟参与商业信息查阅并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样应符合本《商业信息查阅资格说明》中的资格条件,并相应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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