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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发布时间: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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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交易金额:

面议

截至日期:

2022-07-20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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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周先生

标 签:

互联网 电子设备 股权 软件开发

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是中国电子组建的网信业务运营平台,是国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其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均超千亿元,由多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战略入股,旨在加快打造国家网信产业核心力量和组织平台。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拟募集资金金额:择优确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不超过15%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择优确定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85%,新增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5%。

增资达成条件: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并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投资方接受全部增资公告内容并与融资方及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

募集资金用途: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扩大业务规模。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否

二、公司简介

2020年12月29日,中国电子在深圳举办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成立大会暨系列战略合作协议签约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书面致辞中表示,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国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公司揭牌成立暨系列战略合作成功签约,标志着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和成效。

中国电子董事长、党组书记芮晓武表示,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成立,对于中国电子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中国电子全面迈进打造国家网信产业核心力量和组织平台的新征程。中国电子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大变局、融入大湾区,全面加强网信领域战略科技创新,与深圳携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活动期间,深圳市政府与中国电子深化战略合作协议。中国电子与中国船舶、华润集团、中国广核、万科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与中国船舶、中移资本、东航产投、中国诚通、国开金融、深圳市重大产业投资集团签署投资意向协议,涉及战略投资超百亿元。中国电子旗下麒麟软件、中电数据、云天励飞分别与深圳市龙华区、南山区、深圳市智慧城市集团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是中国电子组建的网信业务运营平台,是国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其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均超千亿元,由多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战略入股,旨在加快打造国家网信产业核心力量和组织平台。

天眼查信息显示,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342.9亿元,旗下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达到1000家,其中包括多家上市公司。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上市公司包括安路科技、贝岭股份、深桑达A、冠捷科技、南京熊猫、中国长城、深科技、中国软件、振华科技、振华新材,港股公司联易融科技、新三板公司确安科技。参股公司包括辰安科技、四创电子、彩虹股份等。此外,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旗下还有包括盛科通信、成都华微、振华风光等公司正在申报科创板上市。 

三、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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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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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子”)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为主业的中央企业,是兼具计算机CPU和操作系统关键核心技术的中国企业。秉承“建设网络强国、链接幸福世界”的企业使命和发展理念,中国电子成功突破高端通用芯片、操作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构建了兼容移动生态、与国际主流架构比肩的安全先进绿色的“PKS”自主计算体系和最具活力与朝气的应用生态与产业共同体,正加快打造国家网信产业核心力量和组织平台。截至2021年底,中国电子拥有27家二级企业、17家上市公司、19余万员工,实现全年营业收入2710.1亿元,连续11年跻身《财富》世界五百强。

五、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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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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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增资扩股
控制权: 参股
发展阶段: 成长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面议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近三年无逾期尚未偿还贷款,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投资方应股权结构明晰,公司治理规范,规章制度完善;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 4、意向投资方应认同并支持融资方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理念。 5、意向投资方应以自有或自筹、来源合法的资金缴付增资价款。 6、意向投资方直接及向上穿透的各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的权益持有人均不得为注册于中国境外(为本次增资目的,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拥有中国境外身份的自然人;如意向投资方本身为上市公司或其直接股东、向上穿透的各层间接股东或权益持有人为上市公司的,仅就作为上市公司的意向投资方本身或其直接股东、向上穿透的间接股东或权益持有人而言,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为注册于中国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拥有中国境外身份的自然人。 7、意向投资方如为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若在提交投资申请时未完成相关备案或登记,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于《增资协议》生效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备案或登记并应确保意向投资方参与本项目投资不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则要求)。 8、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必要时融资方将聘请律师事务所针对前述事项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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