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条件
(1)挂牌价格6,740.88(万元)
(2)一次性付款
(3)保证金:2000万元
二、公司简介
铜陵鑫克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系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高新技术化工企业。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正式设立运营,注册资本1亿元,占地3.5万平方米。自装置2010年底投料运行至今,公司紧紧围绕以市场为导向、“增产、提质、降耗、环保”的理念,对生产工艺工艺和装置进行不断地升级改造。目前,公司工业级磷酸一铵产能已达到3万吨/年、精制磷酸的产能已达2万吨/年,产品远销国外,产品质量受到国内外客户的广泛好评。 同时,公司始终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导向,通过运用全球领先的湿法磷酸净化技术,以“高纯磷酸及精细磷酸盐开发”为业务发展核心,自主研发并建成精制磷酸多功能中试平台,致力于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高端磷化工产品,力求打造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现代高端绿色化工企业。截至目前,公司已拥有6项注册商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实用新型专利9项,2019年被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被铜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
三、股权结构
四、财务数据
五、重大事项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2、截至评估基准日,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鑫克精细化工共计11项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权属证书,未办证房产面积3664.85㎡,鑫克精细化工承诺,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产产权明确,无产权争议,归鑫克精细化工所有。
3、截至评估基准日,铜陵鑫克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情况如下:鑫克精细化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申请的短期借款,借款期限为2020.03.31至2021.03.30。借款总额1,000.00万元,该借款由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截至评估基准日,铜陵鑫克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情况如下:出租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租方铜陵鑫克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位置为铜官大道东侧(华兴公司化三建区)土地,租赁期限20年,面积35028.43平方米,年租金28万元。
1、标的企业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已符合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5、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提交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2000万元(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 7、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