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及推荐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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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一、交易条件
(1)拟募集资金金额:择优确定。
(2)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不超过15%。
(3)拟征集投资方数量不超过3个。
(4)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公司经营、市场开拓、平台升级迭代、产业生态建设、增值服务推广、引入专业化管理人才、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等方面。
二、公司简介
山东航天九通车联网有限公司(简称“航天九通”)成立于2004年,现为上市军工央企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01)的控股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发改委重点跟踪的山东省15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之一,交通运输部全国首批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山东省经信委认定的全省首批大数据重点骨干企业和首批生产性服务业重点调度企业(工业物流服务类),山东省保密局批准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资质单位,山东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济南市政府“数创公社”计划智慧交通与智慧物流领域的重点支撑企业。公司长期致力于北斗民用技术和平台大数据的整合应用,承建的国家北斗导航位置服务数据中心山东分中心已列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库》首批优选项目库。
航天九通是国内最早开始利用卫星定位技术与汽车行驶记录仪相结合对全省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动态安全监管服务的企业,公司自主研发、运营的“航天九通智慧车联网综合服务云平台”(简称“九通云平台”),现直接入网北斗车载终端超过26万台,是国内最大的北斗车联网平台之一,为政府部门执法取证和运输企业安全高效运营提供大数据支持,有力保障了山东省道路运输安全。
航天九通长期坚持自主创新,现拥有78项国家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公司自主研发的九通云平台创下多项“全国第一”:是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全国首批符合部颁标准的省级政府监管平台之一,并在全国31个省级平台中第一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也是全国第一个入网北斗终端数量过万的平台,和第一个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北斗平台。
作为全国最大的车联网平台运营企业之一,航天九通长期致力于北斗民用技术和平台大数据的整合应用,以“互联网+”形式,推动车联网与智慧交通、智慧物流、智慧城市融合发展,通过信息资源跨行业应用,促进企业平安、高效、低碳运营,实现合作共赢、创新发展。通过持续的对卫星定位和车联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将努力成为中国最优秀的北斗车联网时空位置服务公司。
三、股权结构
四、财务数据
五、重大事项
1、本次增资单一意向投资方投资金额对应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2、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投资。
3、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需书面承诺:
(1)承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2)承诺符合本公告“投资方资格条件”全部内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配合融资方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融资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同意本次增资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条款;
(4)认同并支持融资方制定的增资方案,认可融资方对本次增资不接受关于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等要求;
(5)成为融资方新股东后,认可融资方对增资后公司的治理结构安排;
(6)本次增资所支付的全部增资款项均系其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会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此等款项及其支付被政府有关部门或任何第三方给予处罚、收缴、追索等法律风险;
(7)同意融资方有权对本方投资金额及对应持股比例进行调整,并以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最终确定为准;
(8)同意在被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将除增资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一次性汇入融资方指定账户;
(9)成为融资方新股东后,本方同意如转让所持有的融资方股权,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融资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其股权的受让方不得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得为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也不为本次增资公告中“投资方资格条件”中涉及的禁止参与本次增资的主体。
六、遴选方案
当产生3家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合计超过15%,融资方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从以下几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提交的增资价格及出资额度因素。
(2)意向投资方在车联网及相关增值业务、北斗综合应用等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运营经验、行业资源者优先。
(3)意向投资方在融资方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的一定实力和品牌认识度,能与融资方在业务上形成互补推动作用,为融资方主营业务发展提供战略支持的优先。
(4)意向投资方资金实力雄厚且能为融资方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的意向投资方优先。
(5)意向投资方与政府、国有(中央)企业有合作经历者优先。
(6)意向投资方认同增资方案及融资方的发展战略和企业经营理念,与融资方股东能够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的优先。
(7)在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融资方依据意向投资方的资产规模、经营能力、运营状况、资信状况、主营业务相关度、市场覆盖区域、品牌价值、及战略匹配能力等综合评定。
交易方式: | 增资扩股 |
控制权: | 全资或绝对控股 |
发展阶段: | 种子期 |
转让/增资的股比: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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