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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汉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发布时间: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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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交易金额:

61000.00万元

截至日期:

2023-01-03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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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牛玉芳

标 签:

标的企业下辖电站为汉江白河(夹河)水电站,该水电站工程位于汉江上游干流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及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境内,上距蜀河水电站约40km,下距在建的孤山航电枢纽约35km,距离丹江口水利枢纽约213km。汉江白河(夹河)水电站工程的开发任务是以发电为主,兼顾航运等综合利用效应。白河(夹河)水电站正常蓄水位193.73m,水库总库容2.67亿m³,设计死水位191.73m,相应调节库容2142万m³;工程等别为二等,工程规模为大(2)型,泄洪闸、电站厂房、船闸闸首及闸室、纵堰坝身段、两岸非溢流坝为2级建筑物,导墙、翼墙、挡土墙、拦沙坎等为3级建筑物,上下游导航、靠船及隔流建筑物、全年围堰等为4级建筑物。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61000.00万元,一次性付款,保证金10000万元。

二、公司简介

企业名称:中广核汉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旬白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李靖

成立日期:2009-05-25

注册资本:57977.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57977.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6109296879913054

经营规模:小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工程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是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否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是

职工人数:39人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是

三、下辖水电站

标的企业下辖电站为汉江白河(夹河)水电站,该水电站工程位于汉江上游干流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及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境内,上距蜀河水电站约40km,下距在建的孤山航电枢纽约35km,距离丹江口水利枢纽约213km。

汉江白河(夹河)水电站工程的开发任务是以发电为主,兼顾航运等综合利用效应。白河(夹河)水电站正常蓄水位193.73m,水库总库容2.67亿m³,设计死水位191.73m,相应调节库容2142万m³;工程等别为二等,工程规模为大(2)型,泄洪闸、电站厂房、船闸闸首及闸室、纵堰坝身段、两岸非溢流坝为2级建筑物,导墙、翼墙、挡土墙、拦沙坎等为3级建筑物,上下游导航、靠船及隔流建筑物、全年围堰等为4级建筑物。

水库调节性能为日调节,电站装机容量为180MW,采用4*45MW灯泡贯流式机组,多年平均发电量5.57亿KW•h。

四、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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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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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要信息披露

1、芜湖信运汉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信达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与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标的企业100%股权,该《产权交易合同》已生效。截至目前,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上述各方均确认,芜湖信运汉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信达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标的企业股东,拥有全部股东权利。详细情况详见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2、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就上述情况出具承诺函,承诺配合本次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3、转让方芜湖信运汉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宁波信达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为吴芬。

4、截至2021年12月31日,标的企业尚欠银行贷款197797.37万元,贷款相关内容详见贷款合同等备查文件,上述银行贷款承继事宜由受让方和相关贷款行沟通达成一致后,由转让方及相关主体配合办理股权过户相关手续。

5、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披露的内容,提请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七、项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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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股权转让
控制权: 全资或绝对控股
发展阶段: 成长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100.00%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n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n3、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本项目的主体。(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满足本项要求)\n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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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评

8.4

综合评分

8.4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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