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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蜀新川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相关债权转让项目 发布时间: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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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交易金额:

46602.95万元

截至日期:

2024-10-09

剩余时间:

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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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冯文坡

标 签:

临近主干道 临近公交站 住宅用地 初创期 土地 增资扩股 绝对控股 股权 近郊

2023年08月15日,成都蜀新川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78215万元的价格竞得PD2023-05地块,该地块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犀浦街道石亭村六社、七社、八社,净用地面积51987.15平方米,合77.9807亩,起始楼面地价5100元/平方米,成交楼面地价5100元/平方米。土地用途是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容积率大于1.0且不大于2.95,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高度: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建筑最高点应满足黄田坝机场航空限高的要求,沿环城生态区范围线进深3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拟募集金额:46,602.954987万元

拟新增注册资本:—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资:否

增资新股东股权占比:51%

增资新股东占有股份数:—

二、公司简介

增资企业名称:成都蜀新川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地区:四川 成都市 郫县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CX3Q4F4N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股本总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驰翔

经营规模:大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职工人数:业务无法提供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土地整治服务;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停车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

增资企业简介:成都蜀新川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9月8日,公司股东为成都蜀都蜀新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

1、购地信息

2023年08月15日,成都蜀新川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78215万元的价格竞得PD2023-05地块,该地块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犀浦街道石亭村六社、七社、八社,净用地面积51987.15平方米,合77.9807亩,起始楼面地价5100元/平方米,成交楼面地价5100元/平方米。

宗地编号:PD2023-05

宗地位置:郫都区犀浦街道石亭村六社、七社、八社

净用地面积:51987.15平方米合77.9807亩

土地用途及使用年限:住宅用地  70年

拍卖起叫价及总价:楼面地价5100元/平方米(总价78215万元)

土地最高限价及总价:楼面地价:5800元/平方米(总价88950万元)

可售商品住房清水最高销售均价:15000元/平方米

竞买保证金:15650万元

拍卖出让时间:2023年08月15日10时

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大于1.0且不大于2.95

建筑密度:不大于25%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建筑最高点应满足黄田坝机场航空限高的要求,沿环城生态区范围线进深3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

规划用地使用性质:二类住宅用地

持证准用面积(亩)及方式:77.9807 指标证书

出让人:成都市郫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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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状况

1、增资方式

本次增资成都蜀新川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建公司”)将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引入1家外部投资方,拟增加注册资本金额3570万元,并同时由外部投资方按持股比例(51%)受让成都市蜀都蜀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新置业公司”)对川建公司享有的股东借款债权本金及利息。如外部投资人征集成功,蜀新置业公司将同步对川建公司进行非公开协议增资,拟增资金额为2430万元,蜀新置业公司非公开协议增资价格为1元/每一元注册资本金,外部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1元/每一元注册资本金,增资完成后蜀新置业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3430万元,持有川建公司49%的股权及股东借款债权;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金3570万元,持有川建公司51%的股权及股东借款债权。

2、其他事项:

(1)本次增资拟引入一家外部投资方,本次增资底价为【3581.781000】万元和蜀新置业公司对川建公司享有的51%股东借款债权本金【42473.133934】万元及截止到2024年2月29日对应利息【548.040053】万元,即挂牌底价共计【46602.954987】万元。本次增资底价中的【3570】万元计入川建公司实缴注册资本,溢价部分(即最终成交的增资价超过【3570】万元的部分)全部计入川建公司资本公积金。

(2)截止到2024年2月29日川建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尚未实缴,计划于2025年7月30日前完成实缴。

(3)蜀新置业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竞拍取得郫都区犀浦x57号地块(编号PD2023-05),并与郫都区规自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3年9月21日,郫都区规自局、蜀新置业公司、川建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将受让人变更为川建公司。

(4)公司此次增资目的为增加项目流动资金、优化财务结构、引入专业投资方。

(5)本次增资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川建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至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的期间损益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承担或享有。

(7)意向投资方可自公告起始之日起进行尽职调查,对于合理的调查需求增资方将予以充分的配合和协助(包括查阅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增资扩股协议)。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

(8)本次增资扩股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9)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10)增资后的公司治理结构

①股东会:川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②董事会:川建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5】名,由蜀新置业公司委派【2】名,投资人委派【3】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③监事:川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由蜀新置业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监事有权随时查阅川建公司的财务信息,股东方应予以配合。

④高级管理人员:川建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投资人推荐的人士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川建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总经理为川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增资扩股协议》。

(11)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①投资方应于《增资扩股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债权对价款。按照国有企业相关规定,首笔债权对价款不低于30%,剩余未付债权对价款投资方须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不低于年化4%的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且在《增资扩股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剩余未付债权对价款。

②增资价款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支付。

③首笔债权对价款在西南联交所场内结算,剩余债权对价款和增资价款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

④蜀新置业公司对川建公司享有的51%股东借款债权本金从2024年3月1日起至本次增资成功且蜀新置业公司收到外部投资方支付的首笔债权对价款当日(以到蜀新置业账户时间为准)为止产生的利息(借款利率为年化【4.0】%)在首笔债权对价款支付当日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

(12)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对川建公司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的借款均不计息。

(13)本次增资扩股及相关债权转让涉及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涉及的交易服务费按照西南联合交易所的收费标准由交易双方承担。

(14)意向投资方报名时须做好对标的的情况、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须认真考虑所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行政审批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成功竞得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15)其他事项详见《增资扩股协议》,在公告期间意向投资人可在增资方处查阅增资扩股协议。

(16)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应结算交易价款和交易双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五、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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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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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增资扩股
控制权: 全资或绝对控股
发展阶段: 初创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51.00%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证明文件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2、财务条件: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金额的外币,以经第三方审计的财报载明信息为准)。3、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意向投资方公章)。4、开发实力: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23年房地产企业销售金额(操盘金额)不低于2000亿元(以行业权威排名为准)。注:此处“行业权威排名”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2023年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TOP200排行榜”中操盘金额排名为准(该榜单发布时间2024年1月2日,发布机构:克而瑞;提供官网榜单打印截图并加盖意向投资方公章)。(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fangchan.com/)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本次增资扩股。 特别说明: 1、意向投资方的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直接或间接占意向投资方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其持有的股份占意向投资方股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的股东。意向投资方应同时提供以下两项资料以证明控股关系(证明资料以中文为准):①意向投资方及其控股股东共同出具的关于控股关系的申明;②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对意向投资方控股的法律意见书。2、意向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意向投资方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意向投资方行为的人。意向投资方应同时提供以下两项资料以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意向投资方(证明资料以中文为准):①意向投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共同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意向投资方行为的申明;②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意向投资方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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