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5亿元且实缴到位(实缴情况以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为准)。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2020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总额不低于90亿元。
3、意向投资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建筑石料矿矿产资源储量合计不低于4.6亿吨(包括但不限于出让公告及采矿权出让合同为准)。
4、意向投资人递交投资意向书时,需递交银行出具的挂牌期间内不低于增资底价的《存款证明》原件。
5、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等投资,不得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行为。
6、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意向投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具体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的信息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7、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